职权清单

职权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内容

行使依据

行使主体

1

审计资料

要求权

实施审计期间,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审计所需资料、资产等相关信息,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隐瞒、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哈工大(威海)内部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审计室

2

审计检查权

实施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告、电子记账系统、数据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实物资产等,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哈工大(威海)内部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审计室

3

审计调查、询问权

实施审计期间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哈工大(威海)内部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审计室

4

审计证据

取得权

实施审计期间,通过检查、复制拍照、询问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材料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哈工大(威海)内部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审计室

5

审计制止权

实施审计期间,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如会计信息等相关审计资料的,经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等措施;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规、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做出制止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哈工大(威海)内部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审计室

6

审计结果评价、建议权

对审计结果进行客观评价,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对违纪违规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维护经济秩序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不配合、拒绝审计、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报党政联会做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哈工大(威海)内部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审计室

7

审计结果

通报权

向校区领导或党政联席会通报审计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向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报送审计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哈工大(威海)内部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审计室

8

审计问题整改监督检查权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哈工大(威海)内部审计实施暂行办法》

 

审计室